株式会社日兴(以下称「我公司」),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客户提供给我公司的的重要个人信息是我们资产的创造源泉,所以,我们在对待客户个人信息问题上,做以下承诺。
- 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管理、使用,我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我公司做以下明示。
- (a)用于宣传、公共活动推进、改善所必要的调查
- (b)用于采用、募集活动中向应募者提供信息及联络
- (c)用于执行人事管理相关业务
- (d)用于介绍集团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等
- (e)用于适当圆滑处理事务等方面
- 除上诉目的以外,如要利用在其他场合,我公司会在取得客户个人信息时,预先明示。
我公司将不会超出目的范围利用客户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 (a)基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 (b)为了人身安全或财产的保护,在征得客户同意较困难的情况下。
- (c)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受其委托的个人或组织,在执行该当事务时,如果得到本人同意就会阻碍该当事务的情况下。
未经客户同意,我公司不会将客户个人信息明示或提供给第三者。但以下情况例外。
- (a)基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 (b)因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取得客户同意较困难时。
- (c)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受其委托的个人或组织,在执行该当事务时,如果得到本人同意就会阻碍该当事务的情况下。
- (d)把客户个人信息加工成不能特定为客户个人信息后,用于调查或者是公布等情况下。
另,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提供给第三者。
- (a)本公司为达成利用目的在需要的范围内将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委托出去的情况下。
- (b)因公司合并、分割、让渡经营以外的事由,要继承事业的情况下。
- (c)将客户个人信息与特定者之间共同利用时,信息的宗旨或是信息中的项目、共同利用的范围、利用者的目的及该当客户个人信息的管理,其责任人的姓名或名称,已事先通知客户本人或是客户本人容易知晓的情况下。
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管理,为了安全管理已取得的客户个人信息,我公司将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措施。
我公司为考虑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对于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从业员,以及委托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客户个人信息的合作公司,我公司都将采取必要的监督。
如客户本人提出将个人信息公示、订正、停止利用的情况下,按照所定的手续,确认为本人后,我们将及时合理对应。但,对于通知、公示等所花费的一切手续费用,将由客户本人承担。请了解。
在点检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置方式是否正当时,我公司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会做相应的改善。
株式会社日兴